深度 | 小昊解答:企业间借贷如何合规?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规?相信这是萦绕在很多企业主心头的疑问。

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之一,资本的取得一直为企业所关注。尤其对于大量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来说,因为存在信用评级、融资担保等方面的较高要求,走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路径常常比较困难,那么,企业间的借贷便成为一个不错的新途径。
然而,企业间借贷等民间借贷情况中,常会有些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混入。怎样厘清这两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给借贷的企业双方带来一定风险。尤其在当前合规经营成为大趋势的背景下,涉及企业间借贷就需更加谨慎。

那么,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企业间的借贷?昊程昊律师事务所的合规团队将在本文为您简要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梳理得出,存在以下情形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6.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取得资金又转贷的。
7.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8.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总之,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规,是要考察实际情况的。比如存在上下级关系;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企业确实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性、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地短期借款等。
关于企业间借贷,小昊也整理了最高法院的部分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1.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协议无效。
2.银行明知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为其尚未持有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应认定为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3.一方通过转让股权筹资,同时约定以银行贷款先行收回部分投资的,不能据此定性为借款。
4.借贷双方又是合作双方,一方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独立请求另一方承担贷款本息的,不予支持。
5.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应为无效。
6.企业间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有效。
7.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条件,均应当具备“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法律特征。
8.一方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风险,约定收回本金时获得固定利息回报的,应为企业间借贷。
9.以委托理财为名的企业间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10.一方提供资金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按比例收取利润,应认定双方实为借款。
11.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12.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资质的一方接收委托人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构成对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的介入。
13.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一般不应认定该类合同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14.主承销商提前垫付投资人认购证券的部分股款给发行人,与企业间单纯拆借资金不同,应认定为合法。
15.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支付股份认购款,因合同实质并非企业间借贷。
最后,提请注意操作中的部分要点:
1.签约时,规范加盖双方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有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签字。
2.借款协议中写清收款账号,避免款项进入第三方账号。
3.如果是其他款项转化成借款,应明确约定转化原因、明确建立借款关系。
4.注意协议内容,如不能直接使用银行的放贷合同文本,最好强调是企业的自有资金,避免一段时间内多次放贷,利息约定避免高利贷嫌疑等。